审计的本质在于公平,为何在实际操作中却变了样?
在工程结算的领域中,施工方大多有过这样的经历:历经数月乃至数年的施工,精心编制结算书报送审计,等来的却是一次次大幅的“审减”,而那些被遗漏、少算的项目,却难以得到“审增”。这已然成为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。那么,这种“只审减不审增”的现象究竟源于何处?又是否合理呢?今天,我们就来深入剖析这一困扰无数工程人的问题。
一、什么是“审减不审增”?
“审减不审增”指的是审计方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,仅关注减少工程造价的部分,而对增加工程造价的部分不予关注,通常也不接受施工方提出的增补结算的做法。通俗来讲,就是在施工方已报送的工程结算里,对于遗漏的工程造价(如遗漏的设计变更、签证等),审计方只审核工程结算中多出的部分(审减),而对遗漏的工程造价却不给予调增(不审增)。
二、为什么会出现“只审减不审增”?
1. 审计方的角色定位与激励机制
审计单位的收入往往与审减额度挂钩,这使得其更倾向于“审减”,而非主动进行“审增”,以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。许多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,直接或间接地以“审减金额”作为计费基数,即“审减效益费”。这种计费模式直接导致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过度追求审减,甚至不惜强行审减的情况屡见不鲜。审减金额越大,审计单位的收入就越高。而审增会直接冲抵掉“审减”的绝对金额,进而减少作为审计费基数的“审减效益”。这种机制从根本上排除了主动“审增”的可能性。
2. 各方的心理博弈
建设单位对审计单位缺乏信任,担心审计单位会与施工单位联手,借工程结算审计来糊弄自己;同时,建设单位巧用审减额来控制项目投资,审减越多,对建设单位而言越能节约成本。施工单位在编制结算时,常有高估工程量的习惯,以确保利润空间,这与审计方的审减心理预期不谋而合。在这种情况下,施工单位往往有意放大一些工程量,多报结算,这反而加剧了审计方的审减倾向。
3. 风险规避与责任归属心态
审计单位普遍存在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的心理。施工单位未申报的漏报、少报项,常被视为“优惠”,审计单位若主动“给予”调增,则被认为是自找麻烦。一旦出现审增,审计单位可能会面临甲方的“猜疑”,怀疑其与施工单位“串通一气”。为避免这种风险,审计单位倾向于“不多事”。同时,审计单位认为施工单位的少报、错报、漏报,根本上是其自身的责任,审计单位没有义务为其调增款项。
三、实际案例中的“审减不审增”
在某项目工程结算完成后,发现存在卫生间防水清单漏报约 100 万元、钢筋工程量少报 150 吨等问题。但在审计过程中,审计人员仅进行审减而不审增,致使施工方面临重大损失。在一些官方审计结果中,也主要呈现审减情况。例如,益阳市审计局对外环路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,送审金额 50046.92 万元,审计后金额 48811.07 万元,审减 1235.85 万元,公告中未提及任何审增情况。
四、“只审减不审增”是否合法合规?
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审计机关应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、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、单项工程结算、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。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(示范文本)》的相关规定也表明,建设工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,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。仅审减而不审增可能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。然而,这种“只审减不审增”的做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,更多是行业内部形成的一种惯例或潜规则。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程结算审计采用“审减不审增”的做法,那么审计机构应该按照公平公正、实事求是的审计准则,该增则增、该减则减。
五、如何应对“只审减不审增”的困境?
1. 合同明确约定
在签订施工合同时,应明确约定审计原则,减少模糊地带。可以约定审计方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,该增则增、该减则减,避免后期产生争议。
2. 完善结算资料,加强沟通
施工方应确保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,避免漏项、少算。如发现遗漏,应通过正式渠道向建设方补充申报,取得签认后再报送审计方。
3. 提升专业能力
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应加强业务技能,实事求是地编制结算报价。同时,审计人员也应提升审计公正性与专业性,共同促进工程结算的公平高效。
4. 寻求法律途径
当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,可以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。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,施工方有权要求审计方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审计。
结语
工程审计的本质是对建设成果的精准衡量,理应回归“客观公正”的初衷。“只审减不审增”这一现象,是审计费用模式、责任界定不清、制度设计偏差等多种矛盾相互交织的结果。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,我们期待一场变革:从制度源头改革费用计价模式,如采用固定费率或绩效结合制,明确各方权责,切断审减利益链对审计独立性的干扰,让审计真正成为保障工程投资合理性的有力工具,而非单方面的“砍价工具”。希望本文能为工程行业的同仁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,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自己的经验和见解。